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铁西区全面推进林长制意见》和《铁西区全面推进林长制实施方案》,健全全区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林长会议成员部门与检察机关在林草资源管理、保护领域的协作机制,形成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工作合力,维护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夯实绿化发展基础,形成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依法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的抓手,对进一步压实林长林草资源保护治理责任和检察长服务保障林草资源保护治理法律监督责任,依法监督、依法保护林草资源必将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强化“林长+检察长”叠加效应,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保护新格局,为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检察院联合建立协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领导挂帅,有关业务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和领导铁西区“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判工作形势,制定措施对策。会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按照会议决议和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区林长办将与检察院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全力推进“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落实,具体工作由铁西区林长办公室与区检察院协同推进。
一是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市林长办部署和要求,巩固提升林长制建设成效,形成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林草资源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二是严格森林资源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乡(街)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开展森林资源主要指标年度变化监测评价和新一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和湿地、草地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新颁布的《湿地法》的宣传和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四是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森林防火。突出抓好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工作,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工作原则
(一)服务生态。聚焦生态强市建设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持续发力、常抓不懈,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心任务有序完成,提高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稳定。
(二)全面监督。聚焦压实各级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部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对各级林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落实进行有效检察监督,实现全域覆盖、全员纳入、全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三)协同联动。聚焦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强大合力,共同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四)注重实效。聚焦有效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责任导向,完善机制内容,发挥机制作用,做到有为、有力、有效、有绩。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共享信息机制。区林长办公室向检察机关共享信息主要包括:关于林草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群众举报的重大涉林草案件信息和重要社会舆情;森林督查和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草问题的有关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向林长办公室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涉林草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共享信息涉密的,应当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区林长办公室定期统计成员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行政处罚无法有效解决受损林草资源修复,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未有效履行修复责任,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受损林草资源修复的,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涉及强制执行的,林草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信息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非诉执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草生态损害得到及时修复;涉及刑事犯罪的,林草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同时,应将有关信息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视情况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送同级林长办公室。线索移送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双方建立线索移送、反馈台账,定期沟通线索查办情况,更新台账信息,查办及时反馈。
(三)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林长办公室与同级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遇有重大案件和突发舆情,可随时召开,林长、林长办公室和有关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参加。会议的任务应突出研究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跨部门涉林草案件管辖问题、重大涉林草案件查处问题等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疑难事项;专题会议研究事项由各有关成员部门向林长办公室提出。
(四)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级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及时抄送同级林长办公室,林长办公室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检察机关对于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在行政处罚后仍不能实现恢复生态的,林草部门应当依据吉林省《关于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林草部门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作和工作配合。
(五)建立联合督办机制。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公室及有关成员部门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联合督办形式,推动刑事惩治、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共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完善立法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六)建立学习交流机制。林长办公室与同级检察机关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有关培训讲解授课,共同组织理论研讨、普法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理论研究等活动,为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县级以上林长可以组织林长办公室和林长会议成员部门与检察机关互派干部进行交流锻炼。
(七)建立巡查检查机制。组建执法监督专家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涉林执法活动的检查监督。林长办、森林公安每月开展一次涉林巡查,检察机关不定期组织开展检察长巡林活动。林长或林长办定期向同级总林长书面报告巡查检查情况,压实林长责任,并将书面报告向同级检察机关抄送。
(八)加强宣传培训。检察机关和林长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林长制改革工作宣传, 强化以案释法。同时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与检察干警办理涉林案件的业务水平。
六、加强探索和创新
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丰富“林长+检察长”机制内涵和外延。深化对公益诉讼与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的研究,探索林草主管部门生态治理代履行追偿途径。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林草资源保护制度深度衔接。加强检察监督、督促辖区各级林长履职担责同时,采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刑事立案监督等方式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促进受损资源修复。市林长办协调检察机关采取民事诉讼等形式,打通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追偿路径,增强行政执法刚性,避免公共利益损失。市检察机关与市林业局目标一致,旨在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涉林行政执法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林长办在依法治林、管林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最大程度保护我区的林草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