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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5年03月18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19号)

  申请人:相**,性别:女,出生年月:1967年4月, 

  身份证号:220302196704******; 

  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 

  联系电话:15044******。 

  王**,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4月, 

  身份证号:220302196504******;

  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 

  联系电话:15043******。 

  被申请人: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兴红路1号; 

  联系方式: 0434-320****;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相**、王**对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异议,请求返还申请人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于2024年12月3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铁西区新发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委托合同,返还申请人在新发村五社12亩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2020年4月30日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把申请人的12亩承包地以已被其征收为名委托新发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并签订了委托合同,新发村村民委员会把申请人的承包地于2021年租赁给胡**耕种,2023年又租赁给李**耕种,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委托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关于申请人请求撤销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 

  委托合同,返还申请人在新发村五社12亩(实际按照8119.73 

  ㎡支付)承包田并赔偿损失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合理。理由如下: 

  2011年,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因项目建设需要,在 

  新发村五社(红开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土地。当时已按照高 

  于政策标准支付了土地安置补助费(政策标准为1.45元/㎡ 

  *15倍=21.75元/㎡,实际支付安置补助费为50元/㎡),申 

  请人已全额领取(附件1),之后,根据被征收人(包括申请 

  人)诉求,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新发村五社村民代 

  表大会决议(在村民代表大会征收意见表中,申请人也已签 

  字画押,服从代表大会决定【附件2】),按照政策标准支付 

  了土地补偿费,申请人也已领取(附件3)。 

  综上所诉,申请人在新发村五社的12亩(实际按照8119.73㎡支付)承包田已被红开区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 

  收储。红开区对这些收储项目用地是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的。 

  2020年,为进一步做好这些土地的管理工作,经开发区管委 

  会研究,将这些土地委托给村委会统一管理,是合规有据的。 

  经审理查明: 

  相**、王**是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九社的村民,对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不符,于2024年12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返还申请人在新发村五社12亩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申请人称新发村村民委员会曾在2021年将其土地 租赁给胡**耕种,2023年又将土地租给李**耕种。申请人曾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李**,新发村村委会为第三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确认案外人胡**与第三人新发村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机关认为本案案件情况复杂,延期30日,并于2025年2月28日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复印件;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3.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03民终79号复印件; 

  4. 委托合同复印件; 

  5. 协议书(朱**、王**)及收据(105415元)复印件; 

  6. 协议书(朱**、王**)及收据(300571元)复印件; 

  7. 收据(24456.28元)复印件: 

  8. 收据(69732.59元)复印件。 

  9. 征求意见和发放方案公示; 

  10. 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村民意见。 

  本机关认为: 

  王**称不清楚收据上的手印签字情况,但承认已收到土地流转费。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03民终79号判决中也提到,王**自认收到流转费用,朱**在另案中称自己只是给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担名,该笔流转费实际并非由朱**支付。法院判决无法认定王**对案涉土地仍享有经营权,且其主张的损失并非合理合法的损失范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无法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土地仍享有经营权,其请求撤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返还申请人在新发村五社12亩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与新发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合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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