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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13号)

  申请人:李*,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7月, 

  身份证号码:220303198507******, 

  联系电话:1300903****,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 

  李*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8月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8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决定重新审查。  

  申请人称:1.提供证据视频中,杜*有动手动脚和肢体接触,推搡,猥亵,传谣,制造谣言等行为。 

  2.除了诽谤,还有推搡,语言和身体上的侮辱,并没有体现在处罚中,希望重新处罚。 

  3.自2023年杜*经常在单位,公共场所对我语言侮辱和身体上猥亵,多次当众拒绝,并且警告,依然不依不饶,因为是公共场所和单位,对我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造成生活上的困扰,导致身边男同事对我也动手动脚,有一段时间上班前也需要自我调整,否则不愿意进单位,总觉得背后有人指指点点,很不舒服。 

  被申请人称:铁西区公安分局提供情况说明,根据吉林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委员、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相关工作要求,经2024年6月3日召开的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撤销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批复文号吉公政治字〔2024〕**号。 

  经审理查明: 

  李*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8月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8月15日受理并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因被申请人阳光派出所已被撤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代收并出具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号); 

  2.关于铁西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撤销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已被撤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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