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性别:男,出生年月:1961年4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6104******,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孙**,职务:局长。
张**对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强拆决﹝2024﹞第****号)不服,于2024年7月10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强拆决﹝2024﹞第****号),恳请撤回不合理判决书。
申请人称:我买的门市房是九十年代的房屋,已有三十多年。三十多年里,没有人追究,不是你说违法建筑就是违法。九十年代没有你单位说的法,这是我唯一的房子。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答复人行政管辖范围,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一、经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在四平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铁西区人民剧场对面空军家属楼东侧,建设面积18.38平方米,砖混结构,用途为商业用房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件编号:四自资责拆决﹝2023﹞第**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文件编号:四西城执拆催﹝2024﹞****号)并予以公告,但申请人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应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本案办理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明确。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为合法建筑。我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是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属于自然资源局权责范围。本案已经由自然资源局认定了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为违法建筑,即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四自资责拆决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且申请人对该决定书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撤回复议申请。(详见四政复决﹝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综上所述,我行政机构在办理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详实充分。申请人欲主张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为合法建筑并不在我行政机构权责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张**在铁西区人民剧场对面空军家属楼东侧建有房屋一处,经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其属违法建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四自资责拆告字﹝2023﹞第**号),申请人与2023年9月4日进行陈述申辩,四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其进行答复,不予采纳并向申请人张**送达。2023年9月11日四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自资责拆决字﹝2023﹞第**号)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张**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自愿撤销,该行政复议终止。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四西城执拆催﹝2024﹞第****号)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进行拆除,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城执拆决﹝2024﹞第****号)向申请人送达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拒签。申请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城执拆决﹝2024﹞第****号)不服,于2024年7月1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城强拆决﹝2024﹞第****号);
2.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四西城执拆催﹝2024﹞第****号);
3.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自资责拆决字﹝2023﹞第**号);
4. 行政复议决定书(四政复决﹝2023﹞**号);
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302民初****号);
6.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张**);
7.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验相关材料;
8. 张**提供的“陈述、申辩书”;
9.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张**“陈述申辩书”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在铁西区人民剧场对面空军家属楼东侧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四平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定,且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自资责拆决﹝2023﹞第**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自愿撤销,该复议终止,《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自资责拆决﹝2023﹞第**号)仍为有效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公告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强拆决﹝2024﹞第****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西强拆决﹝2024﹞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