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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西政复〔2024〕9号)

  申请人:王**,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4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6404******, 

  联系电话:1504440****,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联系电话:0434-320****,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兴红路1号。 

  王**对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由于案件情况复杂,于2024年6月19日申请延期审理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所属征地部门将申请人65平方米产权错误登记在王**名下的行为予以纠正,重新变更为申请人王**所有。 

  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所属征地部门对申请人原有932.4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在拆迁征地时(2011年4月份),应当按政策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依法确认给付并承担逾期银行利息。 

  三、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错误将65平方米产权登记在王**名下开始计算到实际改正交付房屋为止,按照房屋租赁费每月800元损失计算)。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的村民,2003年4月份依法取得四红开集用(2003)字第13-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合法使用权土地面积9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9.6平方米。 

  2011年4月份,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作为拆迁人,获取建设东北亚休闲商务区建设项目,对三道林子村区域进行征地拆迁。因申请人夫妻俩人在外地打工,申请人的母亲赵**在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经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签订了编号170、170-1、170-2、170-3、170-4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包括赵**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将申请人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与被申请人的土地征收部门擅自分割调换不同户型,作为拆迁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未履行合法的审核程序,擅自从申请人编号170协议中转入94.6平方米,将其中65平方米以《产权调换协议》(依据虚假的赠予协议书)的方式变更给王**,剩余29.6平方米另签回迁协议。 

  申请人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3)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对房屋所有权、代理权予以确认,其中,登记为王**的《房屋赠予协议书》被确认无效。 

  同时,在诉讼中发现,征地办错误的将申请人的被征地土地面积与赵**被征地土地面积,错误的认定为同一院落,擅自将院内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款381970元发放给赵**,致使申请人分文未得到补偿。 

  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土地面积9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9.6平方米,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在没有申请人任何合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补偿款随意处分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负责纠错改正。 

  为此,申请人委托丈夫谷**向被申请人提出上访,而被申请人明知错误,却故意推卸责任,认为发放的补偿款时间在2011年,房屋回迁时间是2016年,客观认为申请人已经知情,于2023年12月7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 

  申请人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2023年12月22日该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四西政信复受告字[2023]***号、[202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不属于“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得到救济”的情况。 

  为此,申请人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经调查,2011年,基于赵**和王**系母女特殊关系,赵**持有王**土地使用证原件且赵**口述王**已委托办理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原红开区征收中心相信赵**为王**的代理人,同意赵**代王**办理案涉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红开区征收中心与赵**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并将王**、赵**的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81970元支付给了赵**。王**建筑面积159.60 平方米赵**提交了《房屋赠予协议书》,将王**土地使用证面积65㎡回迁给王**。 

  二、案涉地块被征收时进行了广泛宣传,在房屋所在地及村委会粘贴过公示板,且王**说房子动迁持续时间三年,不是一年两年,王**中间回过家,动迁的事儿都是赵**签的合同,足以证明整个过程王**是知情的。 

  三、案涉产权调换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2011年,2022年提出异议,在2024年后提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常理,王**委托其母代其与原红开区征收中心办理征收补偿等相关事项从而引发的纠纷系家庭内部矛盾,而且,原红开区征收中心已经完成了产权调换、附属物补偿的支付, 

  故王**的复议请求与红开区管委会无关。王**的复议请求应向赵**主张,而不是向红开区四平红嘴经济理委员会提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与赵**系母女关系,王**在2022年因产权调换协议等事宜起诉赵**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编号为170-2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29.6平方米面积归王**所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与王**为兄妹关系,因《房屋赠与协议》问题起诉赵**、王**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明后,认为该合同依法不成立,并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王**对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由于案件情况复杂,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三十日,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铁西区司法局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会上双方陈述各自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听证会上被申请人提出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职能被剥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170、170-1、170-2复印件; 

  2.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302民初****号复印件; 

  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302民初****号复印件; 

  4.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170号复印件; 

  6.红开提供支付给赵**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证明(赵**银行存折,叁拾捌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收据,叁拾捌万壹仟玖佰柒拾元的支票存根)复印件; 

  7.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24)吉0302行初**号复印件; 

  8.王**五万元收条复印件; 

  9.王**五万元收条复印件; 

  10. 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文件[四办发(2020)**号]关于印发《四平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 

  11. 中共四平市铁西区委文件[四铁西发(2020)**号]关于印发《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2020年整合优化、改革创新后,开发区全面工作委托铁东区和铁西区党委、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职能被剥离,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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