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性别:女,出生年月:1968年3月;
身份号码:211224196803******;
住址:昌图县第一高级中学附近,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派出所;
住所地:铁西区南仁兴街1381号;
联系方式: 323****;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所长。
程**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
2. 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新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2023年9月3日11时20分左右,四平至双辽的大客车车主翟**及丈夫高*(兼司机)因恶意抢客源(有4—5个长岭籍乘客是提前和长岭至四平大客车车主程**预约的)没达到目的,破口大骂程**,翟**用一只高跟鞋后跟刨程**头部,其丈夫高*用手机猛击程**头部。导致程**头部受伤,流血不止。脑震荡,头皮裂伤,颈部操伤,胸部挫伤,腹部损伤,右膝挫伤,尿失禁,骶骨挫伤,双侧神经性耳聋。(上述诊断出自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程**被高*、翟**夫妇殴打的全过程,铁西区公安分局站前街派出所魏**警官已分两次对目击者(白牛乘客张**)调查取证。请问,已有证据证明:程**完全处于被打、倒地无还手之力状况,铁西公安分局为什么不采纳已获得的证据,却把案件确定为互欧行为。高*和翟**经检查全身无一点伤痕,而程**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怎么能和互殴扯上关系。高*也是打人者,为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连名字都没提。不知是为什么。请给予公平公正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认定20230903四平市铁西区交通宾馆门前打架案一案的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违法行为人翟**于2023年9月3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交通大厦门前,因争抢乘客问题与违法行为人程**产生口角,双方因此产生肢体冲突,翟**与程**在此过程中均有动手殴打对方的行为。
二、我局认定20230903四平市铁西区交通宾馆打架案一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我局经过调查取证,有如下证据:
1、有视听资料
2、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有证人证言
三、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翟**与程**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翟**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程**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程**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维持我局作出的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3日上午,在四平市铁西区交通大厦门前,翟**与申请人程**因争抢乘客问题产生口角,而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2023年9月3日11时27分许,被申请人接到市局指挥中心转警,报警人称自己家人被打,后民警帮助其妻子送往120,报立治安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受案。2023年10月11日,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被申请人委托,对被鉴定人高*鉴定损伤程度为面部及胸部的损伤存在,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不予评定损伤程度。2023年10月20日,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程**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程**头部及脊柱的损伤致右额部皮肤裂伤及骶骨挫伤,损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站前派出所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1号、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申请人程**对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1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站)行罚决字〔2024〕2号);
3.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
4.接处警登记表;
5.受案登记表;
6.询问笔录;
7.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
8.2023年9月3日监控视频(光盘);
9.(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3]***号鉴定文书;
10.(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3]***号鉴定文书.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告知等程序。案发时,翟**与申请人程**因争抢乘客问题产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翟**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