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性别:男,出生年月:1981年12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8112******,住址(联系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利群委***。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阳光派出所,
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阳光新城阳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林**,职务:所长。
第三人:韩**,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
联系电话:1380430****。
聂**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阳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并重新对韩**作出处罚,追究其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处以15日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2.责令韩**赔偿其殴打聂**致伤的医疗费814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护理费5877.58元,合计17423.15元。
申请人称:一、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聂**不认识韩**,更不存在与其有经济纠纷。
二、2023年12月20日11时30分许,聂**开完庭刚走出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在聂**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韩**突然抡起带铁头的拐杖照着聂**的头部殴打两下,被他人制止了韩**再次殴打聂**的行为,随即聂**被送到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8145.57元。
二、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韩**的处罚结果错误,致使韩**只受到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情节严重,使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聂**致右颞部及颈部钝挫伤、特发性耳聋、右前胸钝挫伤,手段及其恶劣,给聂**造成巨大的肉体痛苦及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四、韩**的主观恶性极大,公然在白天的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一度造成法院门前的秩序混乱,情节及其恶劣。
五、聂**被韩**殴打致伤住院,导致下午的庭审被迫中断,公然扰乱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综上,韩**的行为即使构不成犯罪,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韩**的行为应当处以15日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认定韩**殴打聂**一案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12月20日11时30分,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韩**与聂**在休庭期间,韩**看见聂**后,因其儿子与聂**做生意的事情,存在经济纠纷,心生气愤,而后用拐杖殴打聂**两下。
二、我所认定韩**殴打聂**一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我所经过调查取证,韩**有如下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人韩**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用拐杖殴打聂**两下。
1. 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实
2. 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
3. 有证人证言证实
三、我局对违法行为人韩**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韩**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告知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聂**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四平市司法局维持我所作出的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向本案第三人韩**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第三人韩**未提交有关于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未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休庭期间韩**看到聂**后,因其儿子与聂**存在经济纠纷,心生气愤,用拐杖殴打聂**两下。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聂**报警称2023年12月20日12时许其在铁西区铁西法院审判庭院内被他人殴打,民警接到电话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受理行政案件。2024年1月17日,阳光派出所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阳光派出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申请人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
2.吉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
3.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
4.接处警登记表;
5.受案登记表;
6.聂**、韩**、赵*的询问笔录;
7.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
8.2023年12月20日监控视频(光盘)。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告知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阳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