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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1号)

  申请人:姜**,性别:女,出生年月:1950年3月; 

  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地址):吉林省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平西派出所,  

  住所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平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宋**,职务:所长。  

  第三人: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联系电话:1380430****。  

  姜**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平西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号)不服,于2024年1月4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在蓝天华府*号楼商网帮助邻居陈**与对方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谢**一拳打在我的胸口处,使我倒地不起,120 救护车赶到时我已呕吐昏迷,送往急救室进行抢救。发生此事时执法人员在场,无任何制止行为,执法记录仪未开启记录过程。且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2023年12月 30 日才出示(期间多次联系派出所,一直不予处理方案),间隔两个月之久,我对处罚决定不接受。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认定谢**涉嫌殴打姜**一案的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10月4日10时30分许,在四平市铁西区蓝天华府小区*号楼107号商网门前,因陈**与谢**存在房屋纠纷,谢**准备打开自己房屋卷帘门时,姜**上前阻拦,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姜**倒地。  

  二、我所认定20231012四平市铁西区姜**被打案一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1、经过相关证据证实,蓝天华府小区*号楼107号商网应为谢**所有,该房屋与陈**、姜**无任何关系。谢**在打开自家房屋卷帘门时,姜**上前阻拦本不合法。并且谢**与姜**发生肢体接触情节轻微,不存在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2、有被害人陈述。  

  3、有违法嫌疑人谢**的陈述和申辩。  

  4、有证人证言。  

  5、有书证。  

  三、我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谢**不予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理、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姜**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四西公(平)不罚字﹝2023﹞5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人姜**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案第三人谢**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第三人谢**未提交有关于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未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在四平市蓝天华府小区*号楼107号商网前,谢**与陈**因房屋问题产生纠纷。姜**系陈**邻居,帮助陈**与谢**进行协商,过程中谢**欲打开107号商网卷帘门,姜**上前阻拦,二人发生肢体接触,姜**倒地。经调查,蓝天华府*号楼107号商网的房屋所有人为谢**,陈**与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签署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中的回迁房屋为*号SW108。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姜**报警称其于2023年10月4日在四平市铁西区蓝天华府小区*号楼107号商铺门前被人推倒,平西派出所民警对相关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受理治安案件。2023年11月9日,平西派出所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平西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51号)。申请人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号);  

  2.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影像学报告单共6份;  

  3.询问笔录;  

  4.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  

  5.谢振华与四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蓝天华府入户签约合同及收据;  

  6.蓝天华府*号楼SW105\SW106\SW107号房屋商品房认购书;  

  7.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充协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接到申请人姜**报警,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因案情复杂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延期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但本案不存在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非适用本条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平西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号)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存在程序瑕疵。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平西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号)程序轻微超期,但实体内容并无不当,该决定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平)不罚决字﹝2023﹞**号)程序轻微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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