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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3年10月08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7号)

  申  请  人:王**,男,汉族,联系电话:1335158****。

  被 申请 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所长,联系电话:326****。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3〕3号)不服,于2023年8月4日向四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四平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8日移送至本机关,本机构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治安拘留。 

  申请人称: 

  2023年6月28日晚上22点49分左右,我(王**)开着出租车在师院果园街拉一位乘客,乘客到火车站,行驶在党校岗南100米左右时,看到路边有乘客,便问第一个乘客:大哥,有顺路的我捎一个行不行,乘客说行。来到娄*以及朋友身边时,我停下车问:到哪?娄*:二里。我说:上来吧。娄*以及妻子邢**就上来了。上来我就开车,到了红绿灯,停车等红灯。邢**对娄*说:你就是有病,有空车不打,非得坐有人的车。然后问我:他(第一个乘客)到哪啊?我说:到车站。邢**:他到车站我到二里十八栋咋顺道呢。我说:到车站一拐出去不就到二里了吗。这时绿灯,开车起步。邢**:那他要是到道东你也送完他送我呗。我说:也不是按表上收你车费。邢**:那不顺道你为啥说顺道呢。我说:那你说不顺道,我把车停下,你下去也行。娄*:啥玩意都听你的啊,我就不下去,然后骂了我一句(应该是操你妈之类的话)记不太清,不过有行车录音录像,在派出所。我说:你说话注意点,别骂人,我这里全程录音录像。娄*上来就打我一下。我不知道用的是拳头还是巴掌,反正当时挺疼。我就开车奔阳光派出所去了。邢**就问:你去哪,往哪开之类的话。娄*说铁西法院,阳光派出所,你随便咋咋地地的。我把车开到阳光派出所,和娄*、邢**等人一起去了派出所。当时到派出所他们还在那大喊大叫的呢,可以调取派出所录音录像。然后做完笔录,民警就让我们走了。我问民警:他是打人的,为啥让他走啊。民警说:他们得调取车内录像,不能你说啥就是啥。还说对方签了保证书,配合民警随叫随到。当天晚上我管民警要受案回执了,没给我。 

  第二天我和民警去了运管,调取了车内录像,录像清晰完整。然后派出所给做一次调解,因为这调解不可能我要多少就多少,都是讨价还价,所以我要四千。然后对方也没说给多少,就说凭啥要四千啊,讹人啊。之后第一次调解失败。说是下周一给做二次调解,我说那调解失败就不做二次调解了,你们直接把嫌疑人叫过来依法处理就行了,派出所说他们有他们的流程。然后我说不想调解了,他给我拿了一张纸,让我写不予调解书,但是没让嫌疑人过来,我合计合计那就等两天呗,也走了,没写不予调解书。我在走之前向民警要受案回执,等了好几个小时才给我受案回执。中间和民警对话要受案回执的视频都有。 

  周一我给民警打电话,民警刚开始不接,后来打110转到派出所,派出所车**才给我回电话,说周一调解排满了,让我周二过去。我周二过去没见到车**,电话打过去也没人接。我打12345转到派出所,后来才有一个民警给我打电话,然后告诉我娄*在长春,回不来,给我安排到周三调解。我想问一下:签了保证书,随叫随到可以随便出门吗?民警找不到人怎么说?周三我给民警打电话,车**民警又说对方不同意调解,他们依法处理了。我问:那啥时候能处理完,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车**:我们有我们的流程,你等电话就行了。 

  没办法,我去了铁西分局信访,督察,递交了一份资料。晚上车**给我打电话问我,对方到派出所了,问我过去不。我过去了,到了那,邢**就说要钱一分没有,她认罚。我就走了,过了好几天,派出所才打电话让我过去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娄*仅仅被行政处罚三百块钱。而且现查明的事实也都不对。 

  现查明2023年6月28日22时30分许,在党校附近由南向北马路上的出租车(吉CT****)内,因司机王**开出租车拼客使乘客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娄*用右手打了王**的右脸一巴掌。 

  对于这个事情的经过,你们可以看我出租车内的录音录像。我想知道派出所这个现查明是根据什么定的?我们发生口角了?我拼客了?我是经过第一个乘客同意,顺路捎人,而且第一个乘客坐在副驾驶,停车时都是看到了车上有人,他俩上的车,而且上车后邢**还质问娄*为啥坐有人的出租车,不打空车。娄*先是骂人,在我明确告知车内全程录音录像的时候,娄*又动手打人!这种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吗?而且我开的是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当时车上还有另外一名乘客,违法嫌疑人先是骂出租车司机(涉嫌公然辱骂他人)!在明知车内全程录音录像的时候,又殴打司机(涉嫌故意殴打他人),而且我是司机,在开车,涉嫌影响公共交通安全了吧! 

  那么我想问:为什么只做了一个行政处罚三百块钱的处罚?这个处罚合理吗?公然辱骂他人,故意殴打他人以后,不取得对方原谅,调解不成功,都不需要拘留了吗?甚至对方从始至终都没说过一句道歉的话! 

  被申请人称: 

  一、我所认定 20230628 四平市铁西区王**被打案一案的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违法行为人娄*于2023年06月28日在党校附近由南向北马路上的出租车(吉CT****)内,因司机王**开出租车拼客使乘客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娄*用右手打了王**的右脸一巴掌。 

  二、我所认定20230628 四平市铁西区王**被打案一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我所经过调查取证,娄*有如下违法事实: 

  1、违法行为人娄*于2023年06月28日在党校附近由南向北马路上的出租车(吉CT****)内,因司机王**开出租车拼客使乘客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娄*用右手打了王**的右脸一巴掌。 

  2、有视听资料。 

  3、有被害人陈述。 

  4、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我所对违法行为人娄*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娄*处罚款300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王**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维持我局作出的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人王**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8日晚,申请人王**开着出租车在师院果园街拉一位乘客,目的地为火车站,路程中看到路边有乘客,在询问车上乘客意见后,让路边乘客娄*及其妻子邢**上车。因乘客娄*及其妻子对拼车行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娄*用右手打了申请人王**的右脸一巴掌。2023年6月28日事发后申请人直接到阳光派出所报案,阳光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询问;2023年6月29日阳光派出所向申请人送达了受案回执,并进行了取证,同日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失败;2023年7月2日,阳光派出所对娄*及其家属进行了传唤、询问;2023年7月6日阳光派出所向双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王**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8月4日向四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四平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8日移送至本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阳)行罚决字〔2023〕3号); 

  2.受案回执; 

  3.治安调解协议书; 

  4.接处警登记表; 

  5.受案登记表; 

  6.询问笔录; 

  7.吉CT****出租车内监控录像(光盘)。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娄*因不满拼车,与申请人王**发生口角,而后娄*用手打了申请人王**一巴掌,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认定情节较轻,对娄*处以罚款三百元,符合公安机关内部自由裁量标准及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适当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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