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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3年10月08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6号)

  申  请  人:范*,男,汉族,联系电话:1362077****。

  被 申请 人: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联系电话:0434-606****。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不服,于2023年7月27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答复,并责令其限期按要求答复,履行文书送达手续。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此项答复提交到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并不能作为对申请人的答复,因为该平台答复内容阅读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牢记并提交提供申请的查询码和申请人姓名,一旦忘记记录查询码将无法看到提交的信息和答复内容,被申请人向系统提交答复属于备案,并不能作为正式答复,一旦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申请人签收答复的证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铁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3号“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已于4月17日作出地直街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案件受理前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是错误的,因为同样的答复内容在《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2号已经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被依法撤销。 

  按照以往判例,被申请人已于4月17日作出地直街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履行送达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据申请人掌握的证据显示西苑花园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文件显示为项目备案证名称:四平市政府西苑小区16、17、18、19、20号楼。属于西苑小区二期,不具备法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该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不合法,因此请求其公开符合此项规定的政务信息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公开。 

  2.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对西苑花园新区首届业主大会备案文件进行现场监督。结果发现整个业主大会备案文件造假严重,7栋建筑物的一个区域被伪造成5栋,298户居民的小区被伪造成249户。故此申请被申请人公开小区内建筑物数据和业主户数数据。此乃法定必须主动公开事项,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主动公开。 

  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被申请人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备案过程中没有依法主动公开此项信息。 

  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被申请人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选择刑满释放人员白**在为西苑花园新区服务的3个企业工作并且系四平市福居物业监事、合伙人。遭到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请求公开此项举报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的政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此项信息西苑社区没有! 

  5.被申请人盖章公示的《西苑花园新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示》显示“按照西苑花园新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过西苑花园新区居民书面投票形式选举”系伪造选举结果,整个业主大会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连一项都没有履行表决程序,微信群接龙整出来125票。众所周知,法定业主大会履行民主表决事项至少7项,并且这些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结果必须向全体业主主动公开,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没有公开此项政务信息。 

  6.《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被申请人在西苑花园新区业主大会闹剧中时至今日也没有搞清楚这个小区有多少个业主,以及每个业主拥有的部分面积,更不要说公开了,不信上级机关让他们拿出一份法定必须公示的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清单,他们根本就拿不出来。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主动公开,申请人反复递交申请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公开。已经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请求依法对书记王**依法追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中有法不依,严重违法,十几次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均已荒唐的借口拒绝公开,这是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问题。申请人将在法治的轨道上督促他们纠正违法问题。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 

  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道办事处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地直街道针对该问题进行答复。筹备组成员有社区工作人员,为了让申请人更好的了解实际情况,街道将材料暂放到西园社区以便申请人咨询、查阅。综上所述,我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关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提交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并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电子邮件。 

  被申请人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答复如下: 

  范*: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如需获取相关信息,请于工作时间携有效证件到地直街道西园社区查阅,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西郊街三角院后身,联系电话:666****。 

  申请人由于账号密码丢失未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看到答复,后续在四西政复决〔2023〕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看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不服,于2023年7月27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事项; 

  2.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事项; 

  3.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地直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指定获取信息方式为“纸面,电子邮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在官方网站上向申请人公开,并未按照申请人要求指定的电子邮件或纸质方式进行答复。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且西园社区不属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关信息,请于工作时间携有效证件到地直街道西园社区查阅,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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