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政复决〔2022〕1号
申 请 人:李*,男,汉族,联系电话:1564344****。
被 申请 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兰**,职务:所长,电话:185434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2〕10号)不服,于2022年7月4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认为北沟街派出所以疫情等原因实施包庇行为,历时三月才有处理案件结果,且以情节过轻为由,对其殴打他人予以500块钱罚款,并未处以其他处罚。
申请人称:
一、2022年3月13日8时左右,张*(申请人妻子)由于疫情因无法到达工作单位,需要申请人送行(张*工作单位: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且本人及家属持有通行证),苹果社区保安禁止通行,且发生口角后社区人员查看证明予以通行。出门后,两名保安从申请人后方主动上前与其发生肢体接触,且控制对方,申请人在未挣扎情况下,另一保安对其头部进行殴打,致其昏迷住院(到达医院期间,昏迷三个小时,且呕吐多次),张*立马拨打110、120(以上行为可通过监控视频查看)。
二、此次行为发生后,历时三月有余,北沟派出所才给予处理结果,且调解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者声称不予赔偿,并喊出“认拘,就没钱”口号,态度极其恶劣。
三、申请人认为,北沟派出所存在有意包庇行为,调解前声称殴打申请人仅一人,且对前两名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行为置之不理,且申请人被保安殴打行为后声称与物业无关为由,并予以传唤。调节无果后,仅允许张卓观看殴打片段,并未让其观看完整视频。
四、申请人认为北沟街派出所以疫情等原因实施包庇行为,历时三月才有处理案件结果,且以情节过轻为由,对其殴打他人予以500块钱罚款,并未处以其他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我所认定李*被殴打案的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3月 13日8 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苹果社区东门,因疫情期间小区封闭,出入小区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李*无通行手续并依然要求送妻子张卓上班,导致与门卫发生口角,离开时李*转身辱骂保安,引起多名保安不满,其中一名保安刘**向其头部挥拳,击中李*头部右侧。经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二、我所在该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无偏袒包庇等行为。
我所经过调查取证,李*被殴打案:
1、有视听资料
2、有证人证言
3、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我所对违法行为人刘**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该案件于2022年3月13日由我所受理为治安案件,当时正值四平市疫情防控静态管控期间,公安机关上卡点执勤
进行闭环管理。我所对该案件进行及时调查取证,于2022年5月12日聘请专业人员对受害人李*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于2022年5月 28 日作出。我所及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并于2022年6月 14 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受害人李*要求赔偿要求较高,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三条之规定,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我所对该案件的办案期限并没有超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处罚款500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李*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维持
我所作出的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2] 第 10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人李*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为铁西区苹果社区居民,刘**为苹果社区保安。2022年3月 13日8 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苹果社区东门,因疫情期间小区封闭,出入小区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李*无通行手续并依然要求送妻子张*上班,导致与门卫发生口角,离开时李*转身辱骂保安,引起多名保安不满,其中一名保安刘**向其头部挥拳,击中李*头部右侧。北沟街派出所于2022年3月19日向申请人李*送达了受案回执,并对双方进行了传唤、询问和取证;2022年5月12日北沟派出所带李*做司法鉴定,2022年5月28日鉴定意见评定被鉴定人李*为轻微伤;2022年6月22日北沟街派出所向双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2〕10号)。因刘**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之规定,故对刘**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 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
3.询问笔录;
4.纠纷过程影像资料;
5.《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2〕015号;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因疫情期间小区封闭,出入小区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李*无通行手续并依然要求送妻子张*上班,导致与门卫发生口角,离开时李*转身辱骂保安,引起多名保安不满,其中一名保安刘**福向其头部挥拳,击中李*头部右侧。经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