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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1年12月13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西政复决〔2021〕6号 

  申  请  人:李**,女,汉族,联系电话:1800434****。 

  被 申请 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林勃成,职务:教导员,联系电话:185434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2号)不服,于2021年7月7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北沟街派出所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2号) 

  申请人称: 

  一、 事件起因认定错误,**洗浴与**汽车装饰两商户相邻,**汽车装饰长期未经**洗浴许可擅自将广告牌支架置于**洗浴室外排水管之下,2021年5月26日是大风天气,为避免大风吹倒广告牌进而导致排水管损坏,申请人李**将广告牌支架由排水管下挪走,后**汽车装饰的老板侯*和妻子万**发现广告牌位置变动,随即老板侯*开始大声谩骂,李**听到后双方口角由此展开。 (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件是因为**洗浴的牌匾摆放位置问题而起明显错误,此广告牌为**汽车装饰所有,申请人李**挪动广告牌的行为是避免己方物品受损的正当行为。 

  二、申请人李**并不是故意撞击万**,而是因为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万**对李**进行辱骂并一直用手机进行录像,为阻止万**的录像侵权行为,李**在遮挡万**手机的过程中与万**发生碰撞致万**倒地,且万**倒地过程缓慢轻微,李**无明显发力迹象,不能认定为李**故意撞击万**。争吵过程中,万**的谩骂和录像行为也存在过错,此事件应为双方同等责任。 

  三、做为证据的视听资料调取不全面,事件发生于**洗浴门前,北沟街派出所办案人员仅提取**汽车装饰的视频监控做为证据,此监控视角和距离较远,应调取视角和距离更近的**洗浴的视频监控做为证据,申请人李**已固定此视听资料,做为证据在此提交给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称: 

  一、我所认定李**涉嫌殴打万**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之规定。 

  经依法调查查明:**汽车装饰与**洗浴为铁西区莱****两家相邻商网,申请人李**为**洗浴老板的母亲,万**为**汽车装饰老板,二人因**汽车装饰广告牌摆放位置发生纠纷,后在争吵过程中万**用手机对李**进行录像,李**上前阻止,万**用手推开李**拉开距离后,李**再次上前用身体将万**撞倒在地,导致万**臀部软组织挫伤,伤害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为轻微伤,因李**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且二人为邻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之规定,故对李**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所对违法行为人李**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处罚款300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汽车装饰与**洗浴为铁西区****两家相邻商网,申请人李**为**洗浴老板的母亲,万**为**汽车装饰老板。2021年5月26日,二人因**汽车装饰广告牌摆放位置发生纠纷,后在争吵过程中万**用手机对李**进行录像,李**上前阻止,过程中李**将万**撞倒在地,导致万**头部、臀部软组织挫伤。2021年5月26日,万**在四平神农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021年7月1日出院。北沟街派出所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人李**送达了受案回执,并对双方进行了传唤、询问和取证;2021年5月31日北沟派出所带万**作司法鉴定,2021年6月8日鉴定意见评定被鉴定人万**为轻微伤;2021年7月1日北沟街派出所向双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2号)。因李**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且二人为邻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之规定,故对李**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7月 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 

  3.询问笔录; 

  4.纠纷过程影像资料; 

  5.《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1]046号; 

  6.《万**四平神农医院住院病历》。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与万**因**汽车装饰广告牌摆放位置发生纠纷,后在争吵过程中万**用手机对李**进行录像,李**上前阻止,过程中李**将**贺撞倒在地,导致万**头部、臀部软组织挫伤的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吉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关于该条款情节较轻的【理解和使用】第二项,认定二者为邻里关系且伤害后果较轻,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李**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符合公安机关内部自由裁量标准及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适当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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