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政办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四平市铁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四平市棚户区零星地块规范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
二、征收范围:四平市铁西区范围内零星地块
三、征收主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30日内。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用途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批准用途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用途由规划部门确定。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按货币方式补偿。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简称住宅兼营业),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政办发〔2016〕3号)规定的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兼营业的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应当按照装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三)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无照房处理。
2、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补偿。
十一、搬迁费
被征收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费1000元。
十二、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