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铁西政房征补〔2018〕006号
征 收 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2118号。
被征收人:张克洲,男,1929年01月0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长征委十五组。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7日做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四铁西政发〔2017〕 2 号),对四平市铁西区东至迎宾街,西至红军楼大院(不含),南至金龙1、2号楼(不含),北至人防36、38#楼(不含)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张克洲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系私产,产权人为张克洲,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47507号,面积为86.45㎡(实测86.81㎡),房屋用途为住宅。(以上数据来源于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47507号及评估单位现场勘测),01前门斗7.40㎡,用途为门斗。(以上数据来源于四平市规划局01前认定书【四规认字2017第B002号】及评估单位现场勘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据此,为加快公益性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四铁西政发〔2017〕 2 号)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包含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按政府政策奖励被征收房屋补偿款20%,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及相关评估报告予以补偿。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部门指定专户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人民币)总计:417972.40元。(肆拾壹万柒仟玖佰柒拾贰元肆角整)
被征收人确定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自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