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四平市总部经济基地地块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 征收范围
四平市总部经济基地地块东至警官公寓小区,西至新华大街,南至气象局家属楼,北至原青少年宫。最终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三、 征收主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四、 征收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 征收实施单位: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 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 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用途。
3、 户籍迁入。
4、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无照房处理。
2、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产权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补偿。
(三)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2007年后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无条件自行拆除,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九、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应征收总户数39户,应征收房屋总面积7857.49平方米。其中住宅37户,有照房屋约456.48平方米,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约3858.72平方米,企业2户,房屋面积3542.29平方米。
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回迁。
十一、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
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并按每平方米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基本户型为十七个基本户型,即: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105㎡、110㎡、115㎡、120㎡。征收面积40㎡以内(含40㎡)的安置到40㎡;40㎡以上,45㎡以内(含45㎡)的安置到45㎡;45㎡以上,50㎡以内(含50㎡)的安置到50㎡;50㎡以上,55㎡以内(含55㎡)的安置到55㎡;55㎡以上,60㎡以内(含60㎡)的安置到60㎡;60㎡以上,65㎡以内(含65㎡)的安置到65㎡;65㎡以上,70㎡以内(含70㎡)的安置到70㎡;70㎡以上,75㎡以内(含75㎡)的安置到75㎡;75㎡以上,80㎡以内(含80㎡)的安置到80㎡;80㎡以上,85㎡以内(含85㎡)的安置到85㎡;85㎡以上,90㎡以内(含90㎡)的安置到90㎡;90㎡以上,95㎡以内(含95㎡)的安置到95㎡;95㎡以上,100㎡以内(含100㎡)的安置到100㎡;100㎡以上, 105㎡以内(含105㎡)的安置到105㎡;105㎡以上,110㎡以内(含110㎡)的安置到110㎡;110㎡以上,115㎡以内(含115㎡)的安置到115㎡;115㎡以上的安置到120㎡。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
实行“征一还一点二”,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
(1)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二” 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属2001年后2007年前(含2007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二”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人既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又有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使用的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按本规定折算面积后与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面积合并进行回迁安置。
(2)增加面积的计算标准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均价180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室内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4)征收独立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并具有独立户口,按规定折算面积后,乘以系数1.2后面积,上靠户型不足面积按建安成本均价1800元/㎡结算,再增加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按住宅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税收起征点*15%*3个月计算。如达不到最低税收起征点按最低税收起征点计算,即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为最低税收起征点月*15%,按3个月计算。
4、征收自建公助房屋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2001年前建造的,应由出资单位出具产权放弃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出具台账,由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如不能出具前述规定手续,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具有多个户口共同居住一处房屋可以分户安置。要求分户安置的,总体只给予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格。
6、关于下肢残疾人及因病不便居住高层的住户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或双目失明的残疾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核实,上交残疾证复印件并在协议上注明下肢残疾或双目失明,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出具综合材料,可照顾安置到低楼层。
7、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涉及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迁移,由征收人负责迁移;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初装费等有效票据,给予补偿。
8、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面积及奖励面积合并后仍不足40㎡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对确认后,无偿安置到40㎡,无偿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
(三)征收企单位所有权房屋的补偿
1、征收企单位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折算出的面积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及职工工资损失补偿,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净利润值后给予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定产权调换协议书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3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净利润值后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自签定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二、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不超过2公里的区域内安置。回迁安置过渡期为30个月。
回迁房源的选择,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协议书上标明的顺序号,在征收人提供的回迁房源范围内从小到大选择回迁房源。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十三、房屋征收在产权调换遇到如下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多于补偿协议面积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属于就近靠近户型范围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属于就近靠近户型范围以外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超过2.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多出面积产权无偿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商品房价格退款。属于原合法产权面积就近靠近户型面积按商品房价格减去建安成本价格结算,属于就近靠近户型范围以外的,不予退款。
十四、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收搬家的,每户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
十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房的,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回迁公告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按9元/月/㎡(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折算后面积计算)。征收人未能按期组织被征收人回迁的,以月计算,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付给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算。
十六、奖励措施
在签约期限10日内签约的住户,奖励人民币5千元整;在签约期限20日内签约的住户,奖励3千元整;在签约期限30日内签约的住户,奖励人民币2千元整;过期不予奖励。
十七、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核实后,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九、强制执行
在区政府下发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十、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