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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11号)

  申请人:白*,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2月,

  身份证号码:220303198502******, 

  联系电话:1359666****, 

  住址(联系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兰**,所长, 

  联系电话:0434-320****,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 

  白*对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6月6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6月1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号)。 

  二、请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对该事件形成的原因及相关当事人重新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与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2024年6月3日19点左右,刘*挪动我停放在楼宇门附近的二轮电动车,我说你挪它干什么,也不碍事呀,他说我挪咋的,我说又不是你家地方,你家车总停在我家门口,我也没说什么,刘*说我家门前我三包就是我家的,你家马路牙子下边不是你家的,我就能停,我说啥是你家的,这是公共的地方,再说,我没停你门口,我就放楼宇门口搭边也不行?争吵期间刘*将他的二轮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分别停在我家门口的马路牙子上和马路牙子下,这期间刘*媳妇田*不知道什么时候站在我身后,大声跟我喊,都是我家的之类的话,期间刘*两次靠近我,大声呵斥,并且挥拳冲向我,但是未落下,期间刘*边走边说,咋的,惹我,还敢惹我,我说你还要打我呀,突然他妻子田*将我撞向路边停放的四轮电动车后边,事后我查看我家监控她是用腿将我顶倒使我撞到四轮电动车后,6月6日早我去派出所想看一下治安监控再确定一下,民警没有给我看!办案民警从未告诉我这件事,我也是在看我自己家监控时才发现,我倒地之后,他俩还在言语攻击我,使我身体受到伤害,头晕,恶心,右侧肩膀疼痛,右侧上肢麻木,右侧腿轻微麻木,并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惊吓,事发之后每晚都做噩梦,6月4日晚因头部右上侧疼痛,去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 

  复议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我觉得田*是用腿故意将我推倒摔伤,使我身体受到伤害,我认为处罚过轻。再有此次事件皆因刘*看见我在,并且未说一句话的情况下动我电动车,再我问他为啥动我电动车的时候态度及其恶劣,所引发的争吵,期间他还曾挥拳要冲向我,根据寻衅滋事第26 条第四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具体释义如下:这一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些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制造噪音或唁哗,使用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言语,动作,文字或图画对待他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硬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刘*在此次事件当中,在看见我的情况下,没说一言强硬挪动我的电动车,我询问后还恶语相向,挥拳向我,我认为这应当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为什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对刘*没有任何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审理,并能向申请人说明刘*为什么没受到任何处罚。为什么刘*和田*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办案民警在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认定田*将我撞到,而不是田*有意用腿推我,算不算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认定20240603四平市铁西区白*被殴打一案的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4年6月3日19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鑫喆综合商店门前,田*与白*因电动车停放位置发生争吵,田*将白*撞倒。 

  二、我所认定该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我所经过调查取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田*的陈述和申辩:田*承认自己用肩膀撞了白*一下,将白*撞倒。 

  2、有被害人白*的陈述:白*承认田*将其撞倒。 

  3、证人证言:刘*本人供述,刘*全程在事发现场且清楚看到事发经过。 

  4、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清楚看到现场画面。 

  三、我所对违法行为人田*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田*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行政复议人白*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维持我所作出的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3日,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胖子烧烤门前,申请人与田*因占用停车位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田*将白*撞倒。2024年6月3日,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受理行政案件。于2024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号),申请人白*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6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 

  2.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影像学CT报告单复印件; 

  3.田*撞向白*的视频(光盘); 

  4.田*撞向白*的照片一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号)复印件; 

  6.接受证据清单复印件; 

  7.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 

  8.立案登记表复印件; 

  9.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 

  11.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复印件; 

  12.白*、田*、刘*的讯问笔录复印件; 

  13.2024年6月3日鑫喆综合商店监控录像(光盘);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接到报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告知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北沟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公(北)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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