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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西政复〔2024〕10号)

  申请人(代表):

  刘**,性别:男,出生年月:1968年5月, 

  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05******, 

  联系电话:150444****,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 

  陈*,性别:男,出生年月:1963年5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6305******, 

  联系电话:1513444****,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 

  张**,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12月, 

  身份证号码:220303196412******, 

  联系电话:1363094****,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 

  耿**,性别:女,出生年月:1987年12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8712******, 

  联系电话:1874444****,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 

  马**,性别:女,出生年月:1994年8月, 

  身份证号码:220302199408******, 

  联系电话:1369444****, 

  住址(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联系电话:0434-3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司法新村西侧200米。 

  刘**等人对四平市铁西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平市人民政府将此案件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5月2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申请公开的如下信息: 

  1、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地下除人防区域所有停车位特别是于2024年1月9日前后几天在消防通道上和行车道上新增的车位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2、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地上、地下所有工程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前后几天发现小区地下消防通道和行车道被占用新画上了停车位,本来入住使用车位时就怀疑有消防隐患,现又加剧隐患,一旦有消防危险发生恐无法顺利救援,令广大业主们甚是担忧!自入住以来,业主们认为小区地上、地下多处消防不合格,特别地下消防设施虽去年有所改进但还是令人担忧,尤其众多没有获得规划许可的仓房,曾经发生过火灾,还有进出地库门存有安全隐患等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排除消防隐患,给小区居民一个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不仅要进行消防验收还要不间断地检查。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故,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所有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

  经核实,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我大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大队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场给予答复,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开,并告知其应向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大队工作人员已按规定予以答复申请人,答复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为证(视频资料证据附后) 

  综上,我大队对于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决定维持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业主36户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大队长,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金凯浅水湾东侧约40米(司法新村西行200米),电话1327840****。 

  申请信息公开事项: 

  一、请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地下除人防区域外所有停车位特别是于2024年1月9日前后几天在消防通道上和行车道上新增画的车位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二、请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四平市铁西区华生龙廷小区地上、地下所有工程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前后几天发现小区地下消防通道和行车道被占用新画上了停车位,本来入住使用车位时就怀疑有消防隐患,现又加剧隐患,一旦有消防危险发生恐无法顺利救援,令广大业主们甚时担忧! 

  自入住以来,业主们认为小区地上、地下多处消防不合格,特别地下消防设施虽去年有所改进但还是令人担忧,尤其众多没有获得规划许可的仓房,曾经发生过火灾,还有进出地库门存有安全隐患等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排除消防隐患,给小区居民一个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不仅要进行消防验收还要不间断地检查!故,请贵队依法公开申请事项,谢谢!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当场对其进行了口头答复,后续未进行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息公开申请书; 

  2.申请人消防门卫登记照片; 

  3.申请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答复过程视频资料证据(光盘)。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当场进行口头答复,未按照申请人要求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在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但本案不存在例外情形,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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