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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8 号)

  申请人:臧**,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4月; 

  身份号码:220303196604******;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C****;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3688号; 

  联系方式:0434-309****;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四西城强拆决(2024)第****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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