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时间: 2024年04月01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四西政复〔2024〕6号)
申请人:相**;性别:女;出生年月:1967年4月;
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社。
申请人:王**;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5年4月;
住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社。
被申请人:(名称) 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刘**; 职务: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与铁西区平西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不服,于 2024 年3月19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委托合同为2020年4月签订,超出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 条、第 三十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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