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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12号)

  申 请 人:刘**,男,汉族,联系电话:1380434****。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滨河家园,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联系电话:0434-309****。 

  申请人刘**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违法,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违法; 

  2.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2018年12月以前,贵机关及所辖北郊社区是否组织河畔美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果前项情况肯定,请公开相应备案资料。 

  2.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答复:“……2013年1月,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时任社区主任为石**、社区副主任为王**。……当时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放在王**副主任手里,因当时副主任王**自杀身亡,故所有资料下落不明。” 

  3. 申请人调查确认: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虚构时任社区主任、社区副主任。意在保护涉嫌犯罪的时任社区主任王**。于是在2023年6月19日向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2023年8月16日,铁西区人民政府判决被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5. 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答复:“……2013年1月,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时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石**、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为王**。……当时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由王**副主任保管,因时任副主任王**自杀身亡,所有资料下落不明。” 

  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虚构“2013年1月,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情况,掩盖真相、保护犯罪、与人民为敌,严重侵害了人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十一),特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 

  1、经检索,未找到河畔美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经我街调查了解,当时因属地归属权的问题,我街道未曾接收过河畔美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文件和材料。 

  2、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1号答复中,关于“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社区主任为石**、社区副主任王**”,发现职务描述错误,已在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答复中进行了更正,修改为“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石**、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王**”,不存在虚构人员情况。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3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1)2018年12月以前,贵机关及所辖北郊社区是否组织河畔美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如果前项情况肯定,请公开相应备案资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1号,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3年6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4号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8日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刘**: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调查了解,2013年1月,河畔美墅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时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石**、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为王**。2019年3月,因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到期,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取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时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为袁**。关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资料,相关部门未移交备案材料。经了解,当时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由王**副主任保管,因时任副主任王**自杀身亡,所有资料下落不明。您申请公开的河畔美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9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由于本案件审理需要以刘**诉铁西区人民政府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案件尚未审结,于2023年10月17日起终止本案审理。后原告当庭撤诉,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2023年11月16日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内容事项; 

  2.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内容事项; 

  3.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 

  4.物业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5.申请人提供的四西住建依复〔2021〕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 

  6.申请人提供的四市监依复〔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 

  7.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吉03行初8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对于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具有说明义务。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北沟街道办事处在答复中主要围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说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未尽合理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四西北办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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