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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3年10月27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10号)

  申  请  人:刘**,男,汉族,住址:铁西区河畔美墅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80434**** 

  被 申请 人: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许*,职务: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联系电话:0434-327****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住建依复〔2023〕第1号,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室,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铁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滥用职权、审查造假、浪费国家资财、掩盖真相致使河畔美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余万元被诈骗未能追回、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材料,经办人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前述控告材料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是否已经开展前述案件调查的信息。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住建依复〔2023〕第1号,非法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综上事实,被申请人非法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十一),特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 

  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答复人提交的“(1)贵机关是否已经开展“铁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滥用职权、审查造假、浪费国家资财、掩盖真相致使河畔美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余万元被诈骗未能追回、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案调查工作?(2)贵机关预计何时答复控告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举报类,所以答复人依照此项规定出具的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刘伟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纸质材料邮寄送达并电话通知本人签收,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答复人恳请铁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刘**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在线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贵机关是否已经开展“铁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滥用职权、审查造假、浪费国家资财、掩盖真相致使河畔美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余万元被诈骗未能追回、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案调查工作?(2)贵机关预计何时答复控告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四西住建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刘**: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6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提交的(1)贵机关是否已经开展“铁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滥用职权、审查造假、浪费国家资财、掩盖真相致使河畔美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余万元被诈骗未能追回、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案调查工作?(2)贵机关预计何时答复控告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四西住建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信息回应,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或加工整理,应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而不是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而是关于举报事项的进展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四西住建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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