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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 区司法局

四平市铁西区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西政复决〔2023〕9号)

  申  请  人:文**,男,71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联系电话:1584440**** 

  郭**,男,61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杨**,男,63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刘**,男,59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薛**,男,50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孙**,男,63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张**,男,60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申请人代表:文**,男,71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联系电话:1584440**** 

  郭**,男,61岁,汉族,佳合花园小区***室 

  被 申请 人: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联系电话:0434-309****,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滨河家园。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委托众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服务决定通知书违法。 

  2、依法确认北沟街道办在明知众帮物业公司物业合同不生效,小区业委会未能成立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3、依法确认北沟街道办在接到郭**等27人于2022年7月22日联名向街道办递交书面检举材料。请求查处众帮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问题。街道办接案后,会议上副书记于**答复两个月,即组织成立业委会及查清众帮物业侵占问题。到现今时间一年有余。北沟街道办拒不履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是失职失责、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 

  一、该通知所作出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所列理由也不具有合理性.本小区受到行政侵权相对人有权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二、该“通知”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该“通知”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相对抗。见证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302民初987号判决书第五页,从下至上第九行“因合同不生效而无合法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是经法定程序依据实体法作出认定是有约束力的它的位阶和效力,远高于铁西区街道办“通知”。 

  2、铁西区街道办收到过业主郭**等人提供法院判决书,属于知情故意。 

  3、北沟街道会议决定后,由北郊社区居委会发文盖章,牛头不对马嘴,街道办是政府派出机构,是行政区划层次,社区居委会是社会有机体。<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行政主体只做决定,不用自己印章,就不存在行政活动意义。 

  4、该“通知”称众帮物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说法纯属搬弄是非。法院的生效判决时间是2022年8月8日,判决书已认定众邦物业合同没有到期权利。 

  5、该通知称现委托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为佳合花园小区业主服务……。该委托行为荒谬,《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对委托合同明文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和垫付委托费用,委托合同特征之一是典型服务性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三、该“通知”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子原则“法律保留”即行政管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必须拥有法律授权(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北沟街道办发布上述“通知”是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 

  1、该通知中“经街道办会议研究决定,现委托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服务”等内容。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街道办有委托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服务权利。职权法定,没授权为之属于越权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导致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2、“通知书”是街道办乱作为证据之一,他的错误是街道办买单给业主缴费的滥委托行为。也有超越职权想长臂管辖(街道办直管物业公司)行为。 

  四、北沟街道在明知众帮物业公司合同已被法院认定“不生效”,还明知小区业委会没组织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应按《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 

  职权法定,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在法定条件下组建佳合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而是自创新方法搞委托“通知”是不是玩忽职守。这种行政行为有半点合法性吗? 

  五、北沟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是偶然,而是惯性的工作作风,见证据“督促北沟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交寄单(2022年09月23日10时) 

  小区业主联名书面递交申请书、书面证据、影像资料。街道办于**副书记会上说两个月查清,但于书记经手约四个月后,于**一走了之。后续接手逢**只管组建小区业委会一事。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24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北沟街道办从2022年7月22日接到书面申请至今2023年8月8日时长一年零16天,算不算不履行法定职责,接手后说两个月查清,不仅不查还一走了之,不做交代,算不算玩忽职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委托通知决定是错误的。二个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错误的,极大损害了申请人和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对以上三个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议。 

  被申请人称: 

  1、根据《吉林省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因北郊社区为保障佳和花园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向北沟街道提出申请,北沟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时履行佳和花园小区物业服务。 

  2、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佳和花园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目前按照业主委员会法定程序,正在有序推进。 

  3、北沟街道副书记于**以电话形式告知郭**调查情况,未发现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四平市铁西区北沟社区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通知,内容如下:因原佳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解散,及众邦物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目前小区新的业委会尚未成立。同时老旧小区改造相关配套服务需要物业公司的配合。为保障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街道会议研究决定,现委托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为佳合花园小区业主服务,直到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者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服务标准按原物业收费标准执行。该通知为社区发布,但通知内容为北沟街道会议通过决定。 

  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委托众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续服务决定通知书违法;以及依法确认北沟街道办在明知众帮物业公司物业合同不生效,小区业委会未能成立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确认北沟街道办在接到郭**等27人于2022年7月22日联名向街道办递交书面检举材料,请求查处众帮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问题。街道办接案后,会议上副书记于**答复两个月,即组织成立业委会及查清众帮物业侵占问题。到现今时间一年有余。北沟街道办拒不履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是失职失责、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北沟街道根据《吉林省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因北郊社区为保障佳和花园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向北沟街道提出申请,北沟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时履行佳和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佳和花园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按照业主委员会法定程序正在推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关于众邦物业继续为佳合花园小区业主服务的通知: 

  2.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302民初987号; 

  3. 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信、调查处罚申请书、督促北沟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4. 关于征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通知、佳合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公示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吉林省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本案中,众邦物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佳合花园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未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由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不发生冲突,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的。”北沟街道已经推进佳和花园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按照业主委员会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不符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第三项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会议决定内容通过的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的通知,驳回申请人的第二、三项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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