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男,汉族,联系电话:1362077****。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联系电话:0434-606****。
申请人要求依法确认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道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5月2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问题并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2323年3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国统一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需经政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据此推算即便依法延长20个工作日到今天理应出具法定答复。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一个字符的答复。
申请人申请文件原文如下:
2022年10月6日申请人在政务公开系统提交下列被申请人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备案工作中需要向业主主动公开的法定政务信息,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地直街依复〔2022〕第2号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 关于西苑花园新区首届业主大会相关问题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当面提供给您。”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当面提供给您”的一个字符,重新提交依申请公开,要求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定答复手续,制作送达回执,给予书面答复。
以下为2022年10月6日申请公开事项原文:请公开地直街办事处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中需要依法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的下列信息:1.西苑花园新区是市政府西苑小区20栋住宅楼中的16、17、18、19、20号楼,作为一个小区的一部分依据那个法律法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2.西苑花园新区依法取得产权的业主人数及业主名册? 3.西苑花园新区业主拥有的专有面积总数以及专有面积详单? 4.选举结果公示显示5位当选委员各获得125票,请公开这125票业主详情及专有面积详情?5.请公开西苑花园新区业主身份认定详情? 6.西苑花园新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名单?7.公示显示“经过西苑花园新区居民书面投票形式选举”。请公开这125 张书面投票详情?8.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西苑花园新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的备案文件。9.在西苑花园新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过程中贵机关曾经在小区公示两份筹备小组名单,在没有公布第一个筹备小组停止筹备的情况下,第二个筹备小组开始筹备并且完成了成立的全部工作,请公开一个小区公布两个筹备小组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特意强调的是:要求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定答复手续,制作送达回执,给予书面答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电子邮件。
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在指导西苑花园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主体不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西苑花园7栋建筑属于西苑小区20栋住宅楼项目的一部分,不属于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程序违法。国家法定7项,吉林省细化为12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未依法履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伪造业主代表投票5个候选人各得125张选票乃微信群接龙并存在严重造假问题;
三、选举结果无效。未经合法选举,甚至连选举办法都没有履行表决程序就微信群接龙搞出来的结果岂能有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均为法定被申请人需要向全体业主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公开职责,一个字符也没有公开,公开一个业委会委员选举结果还是一篇假话,根本不是事实。所以被申请人无法完成这个答复作业,又不想承认错误,只好扯皮躺平。
被申请人称:
2023年3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国统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收到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我街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定流程于2023年4月17日已在平台系统给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范*于2023年3月 23日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系统提交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并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电子邮件。
被申请人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
范*: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如需获取相关信息,请于工作时间携有效证件到地直街道西园社区查阅,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西郊街三角院后身,联系电话:666****。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内容事项;
2.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内容事项;
3.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事项;
4.全国统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记录;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已于4月17日作出地直街道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案件受理前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范*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