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governor
撰写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来源: 区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吉林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本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含街道党政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一般是指对地区和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等系统性问题进行提醒纠正的监督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一般是指对地区和部门违反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规定要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项或者案件要求调查处理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责任。

  第五条  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含街道党政机构)的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由其上一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督察单位)负责实施。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由本级督察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实施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六条  地区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的;

  (二)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遵循法定程序,存在违反上位法等问题的;

  (三)不严格、不规范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影响决策质量和效率的;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不依法接受行政和司法监督,不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地区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挂牌督办: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力,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检查、考评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发生涉及法治政府建设负面舆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三章  约谈和挂牌督办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约谈可以采取集中约谈或者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单位发现具有约谈情形并核查属实的,应当拟订约谈工作方案,报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督察单位预先向约谈对象书面告知相关事项,并组织开展约谈;

  (三)督察单位主持约谈,明确约谈事由、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应当说明情况,并按照督察单位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五)约谈对象完成整改任务后,向督察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六)督察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15日内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验收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束约谈工作。

  第九条  挂牌督办可以采取书面督办或者实地督办的方式进行,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单位发现具有挂牌督办情形并核查属实的,应当拟订挂牌督办工作方案,报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督察单位预先向挂牌督办对象书面告知相关事项,明确督办事由、主要问题,提出督办要求;

  (三)挂牌督办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察单位的要求,对照指出的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处理;

  (四)挂牌督办对象完成调查处理后,向督察单位提出书面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五)督察单位在接到解除挂牌督办申请15日内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验收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束挂牌督办工作。

  第十条  验收主要从工作要求是否落实、实际问题是否解决、违规行为是否纠正、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形成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对于约谈后相关问题或者事项仍然没有解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挂牌督办。对确需挂牌督办的,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督察单位应当在约谈或者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上一级督察单位备案。

第四章  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的整改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或者挂牌督办事项的查处、整改时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约谈事项一般不超过2个月;挂牌督办事项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大、复杂事项,可由约谈或者挂牌督办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经督察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适当延长查处、整改时限。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对于约谈或者挂牌督办对象未按照查处、整改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督察单位应当进行约谈或者挂牌督办而没有进行的,上一级督察单位应当责令其进行约谈或者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约谈或者挂牌督办事项,纳入对该地区或者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法治政府建设内容计分项目。

  第十七条  督察单位应当将约谈或者挂牌督办事项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报本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八条  约谈和挂牌督办不代替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由督察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本级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约谈或者挂牌督办事项的性质和整改结果,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对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典型案例,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