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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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来源: 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

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人员:

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

刘  明    男  c02030001

刘晓鹏    男  c02030002

朱增华    女 c02030003

薄  锐    男 c02030004

康  洁    女 c02030005

李  昕    女 c02030006

四、职责权限

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的检查处理。

五、行政执法内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综合类具体内容如下: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

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3.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4.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5.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6.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7.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8.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9.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10.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11.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12.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3.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14.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15.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

16.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17.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

18.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19.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二)民办教育类具体内容: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10.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11.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12.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13.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4.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15.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6.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7.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8.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9.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0.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22.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23.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类具体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2.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3.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1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11.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自由裁量权

六、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不超过当年招生规模1%或者少于3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在当年招生规模1%-3%之间或者多于3人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在当年招生规模3%-5%之间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超过当年招生规模5%或者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或者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在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5%的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5%或者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 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使用的处罚。
4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人数少于20人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人数多于20人;或者人数少于20人,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5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尚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6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尚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7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出现两次以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况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能及时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但能主动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但未构成犯罪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情况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出现两次以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特别轻微,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出现两次以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情节特别轻微,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警告未能及时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学许可中所列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5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从业。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少于2人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多于2人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一)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7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二)歧视残疾儿童的。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儿童。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8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三)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等。   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专任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由医务人员和保健师担任。医务人员是指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和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资格的护士。保健师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9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四)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未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在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至3%之间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3%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或者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占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5%之间的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5%或者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10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11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12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13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上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6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7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8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9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0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低于教师规模1%或者少于3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在教师规模1%-3%之间或者多于3人少于10人的;以及聘任、解聘教师低于教师规模1%或者少于3人的,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高于教师规模3%或者多于10人的;以及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1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2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23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但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外合作办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20人,且拒不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3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改正不彻底不到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不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占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至3%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占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3%至5%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5%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6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不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节余进行分配,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节余进行分配,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8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或者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占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5%的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5%或者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程序和步骤

(1)立案调查

先立案后查处。对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八、工作时限

局长办公会立案后即时办理,按规定的时限完成。

九、监督方式

上级监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党委监督: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

同级监督:局纪检办公室

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36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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