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未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在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至3%之间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3%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或者少于10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占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5%之间的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5%或者多于20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9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
10 |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
11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
12 |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
13 |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14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上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5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6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7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8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9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0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低于教师规模1%或者少于3人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在教师规模1%-3%之间或者多于3人少于10人的;以及聘任、解聘教师低于教师规模1%或者少于3人的,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高于教师规模3%或者多于10人的;以及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1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轻微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22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情节轻微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3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但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 |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吊销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