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四平市铁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执法依据
行政审批
1.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医师执业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护士注册
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发
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再生育审批
依据《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第三十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8.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三、执法人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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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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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证件号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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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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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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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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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200006
|
医政科科长
|
医政管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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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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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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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200002
|
医政科科员
|
医政管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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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刘 瑞
|
C02200011
|
医政科科员
|
医政管理
|
四、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的审批;护士注册的审批;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的审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的审批;再生育审批。
五、行政执法内容
1.负责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审批;
2.医师执业注册的审批;
3.护士注册的审批;
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的审批;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的审批;
6.再生育审批;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8.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六、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四平市政务大厅铁西区卫计局窗口)——→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属可以受理的事项的,发放临时办理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补齐申报资料——→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申请——→规定时限内给予以审查(需现场审核的将派出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及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审核领导小组审批——→核对后领取相应行政许可证。
七、工作时限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时限(工作日)
|
首办负责人
|
备 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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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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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郭迎华
|
|
2
|
医师执业注册
|
20
|
郑 勇
|
|
3
|
护士注册
|
20
|
张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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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初审后呈报
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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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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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
|
15
|
郭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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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后呈报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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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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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核发
|
30
|
高延香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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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
7
|
刘 瑞
|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30
|
高延香
|
|
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30
|
郭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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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后呈报市卫计委
|
八、监督方式
建立铁西区卫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具体如下:
1.区卫计局必须严格接受区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2.区卫计局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接受区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3.区卫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434-3273183。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各部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需要保密的举报人实行保密。
4.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一定数量的行风监督员,定期征求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反映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5.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建议局党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