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governor
撰写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来源: 四平市铁西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四平市铁西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执法公示

  一、执法主体 四平市铁西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审批

  1.个人申请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音像制品业务的应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审批;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个体申请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文化市场管理的处罚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3.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的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的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6.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7.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8.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行政处罚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通过)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9.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10.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印制含有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11.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12.对(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13.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法人员

    

  四、职责权限

  (一)行政审批

  个人申请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审批;个体申请设立娱乐场所许可审批

  (二)文化市场管理执法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文化市场合法经营活动,制止查出违法违规行为;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执法内容: 依法依规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文化市场合法经营活动,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裁量标准:《文化市场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五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同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九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地区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文化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市级以下执法部门应当参照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上一级执法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针对单个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明确处罚依据,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四章 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经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种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再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裁量程序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裁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程序步骤:项目名称:个体申请设立娱乐场所许可审批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新开街64号

  承办部门:铁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责 任 人: 高峰   咨询电话:3226376    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10个工作

  项目名称:个人申请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审批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新开街64号

  承办部门:铁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责 任 人: 高峰   咨询电话:3226376    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时限:

  (一)行政审批  10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  10个工作日

  监督方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由审批机关进行。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受文化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