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政办发〔201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四平市铁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四平市棚户区x-76#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迎宾街,西至红军楼大院(不含),南至金龙1、2号楼(不含),北至人防36、38#楼(不含),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棚户区征收用地面积2300平方米。该地块应征收户数3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430.18平方米。
九、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用途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批准用途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用途由规划部门确定。
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直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本方案所称的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职能机构搭建服务平台,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房源进行安置。
十一、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另加20%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就近靠近户型为14个基本户型,即: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105㎡。征收面积40㎡以内(含40㎡)的靠近到40㎡;40㎡以上,45㎡以内(含45㎡)的靠近到45㎡;45㎡以上,50㎡以内(含50㎡)的靠近到50㎡;50㎡以上,55㎡以内(含55㎡)的靠近到55㎡;55㎡以上,60㎡以内(含60㎡)的靠近到60㎡;60㎡以上,65㎡以内(含65㎡)的靠近到65㎡;65㎡以上,70㎡以内(含70㎡)的靠近到70㎡;70㎡以上,75㎡以内(含75㎡)的靠近到75㎡;75㎡以上,80㎡以内(含80㎡)的靠近到80㎡;80㎡以上,85㎡以内(含85㎡)的靠近到85㎡;85㎡以上,90㎡以内(含90㎡)的靠近到90㎡;90㎡以上,95㎡以内(含95㎡)的靠近到95㎡;95㎡以上,100㎡以内(含100㎡)的靠近到100㎡;100㎡以上,靠近到105㎡。105㎡以上的,不享受靠近户型优惠政策。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含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愿签定产权调换协议的,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10月平板仪测图》载明的住宅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2001年《1:500数字化地形图》载明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点二”(已包含20%奖励)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征收自建公助房屋,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2001年《1:500数字化地形图》载明的住宅房屋,应由出资单位出具产权放弃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出具台账;如不能出具前述规定手续,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证明。经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后,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标准补偿。
(三)2001年《1:500数字化地形图》航拍后建造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无条件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不自行拆除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拆除。
(四)增加面积的计算标准
被征收房屋面积(含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就近靠近户型面积的,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
(五)具有多个户口共同居住一处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上购买多套房屋,但总购买套数不得超过被征收人持有的本区域户口数,总体只给予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格。
(六)征收属于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简称住宅兼营业),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政办发〔2016〕3号)规定的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兼营业的无论是选择货币化安置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应当按照装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九)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无照房处理。
2、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补偿。
十二、搬迁费
住宅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费1000元。
十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选择房源为期房的,在房屋交付前,按房屋征收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折算后面积计算)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计算。过渡时间超过30个月的,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增加1倍支付给被征收人。
选择房源为现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搬迁之日起计算。
十四、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
十五、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购买房源安置程序、征收安置程序、房款结算办法
(一)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房源安置程序
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房源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地块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被征收人合法征收面积(含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折算后面积)为基数,按“征一还一”标准计算其购房凭证的金额并给予20%奖励,作为购买安置房的自有资金。
周边区域无普通商品房房源可作为参照的,依据距被征收地块最近的二处普通商品房房源,合理考虑地段差因素确定平均价格。
(二)征收安置程序
1、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存量房源安置的,签订书面意见。
2、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核定,确定购买安置房补偿资金。
3、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开具《选房通知单》、《购房凭证》,提交复核组复核。《购房凭证》应载明回迁安置面积、靠户型面积及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并明确总补偿金额。
4、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现场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交拆除公司予以拆除。
5、被征收人持《选房通知单》、《购房凭证》到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存量商品房房源。选择房源期限原则为5个工作日,但在5个工作日内未选择房源或已经选择房源未结算要求另行选择房源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选择。如在以上合计8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房源选择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合法产权面积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另加20%奖励予以直接货币补偿。
6、被征收人选房后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征收人出具购房总金额的不动产发票。
(三)房款结算办法
1、靠近户型增加面积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交纳靠近户型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享受1800元/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价格优惠。无论选购几套住房,建安成本价格的优惠最多不超过5平方米。被征收人征收地块周边区域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与建安成本之差,给予被征收人现金补偿,计入《购房凭证》。
2、超出靠近户型面积部分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房源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的差价款,由开发企业按房源在平台上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收取,并出具购房款总金额不动产销售发票。
3、选择房源总价低于被征收人购房凭证载明金额的,其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征收人,但总返还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超过8万元部分,以被征收地块周边区域商品房评估价格为基数,折算为征收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折算现金返还。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予以返还。
4、被征收人在与开发企业结算房款时,《结算单》由开发企业负责填写。被征收人选择房源价格低于《购房凭证》所载明的购房资金的,需要退款的金额由开发企业在《结算单》上填写后,由被征收人持《结算单》到区征收部门经复核组复核后办理退款;被征收人选择房源价格高于《购房凭证》所载明的购房资金的,由开发企业直接向被征收人收取购房差价款,在开发企业与区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时,开发企业将《结算单》交征收部门存档。
5、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区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每月结算一次购房款。
十八、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