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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19年04月17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铁西区民政局关于《四平市铁西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四平市铁西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现就《四平市铁西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制度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是,低保等救助制度还难以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急难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非本地户籍居民出现临时生活困难时,得不到及时救助。为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2014年10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2015年1月,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专题调研及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8月,按照市领导批示及法制办审核意见,经面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征集到的意见进行部分修改后,四平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四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四政发〔2015〕6号)。   

  二、《办法》的重点内容 

  《办法》强调了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和功能定位,提出了临时救助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救助范围和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来源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第一部分是总则。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二部分是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部分是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慈善救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第四部分是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1.临时救助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2.救助标准具体额度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第五部分是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程序。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2.审核审批。民政局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第六部分是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临时救助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七部分是监督管理。1.区民政、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财政、审计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2.建立容错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三、《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结束了我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致使徘徊在各项救助制度政策边缘的群体,或因其它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无法在政策上和制度上给予相应生活救助保障的历史,标志着我区覆盖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一个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将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生活保障。 

 

                                            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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