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瘟是一种由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该病传播迅猛,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养猪业危害严重。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切实做好对猪瘟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平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控制猪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猪瘟疫情发生时,要做到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快速应急处理,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保障牧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区政府负责全区猪瘟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本街猪瘟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事项。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本预案根据猪瘟发生的病畜数量、流行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猪瘟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应急措施。
(一)一般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猪瘟疫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局部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
一般疫情发生后,农林水利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直至农业部。
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农林、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猪瘟疫情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短时间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包括本区)发生疫情,在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某一地区30日疫点5-10个;某一地区30日发病猪达500-1000头;其他情况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发生重大疫情时,区农林水利局提出实施紧急预案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重大疫情控制工作服从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乡政府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区农林水利局要协调有关乡街对疫情控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1、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后,区农林水利局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时将疫情报市牧业管理局。
(2)区政府要根据区农林水利局提供的疫情态势,迅速确定应急措施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将紧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并报市政府。
(3)区政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区农林水利局的应急反应。
(1)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协调和指导疫情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区政府。
(2)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建议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通报疫情,研究疫区应急措施和方案。
(3)根据疫情情况,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如果疫情严重,危害较大可建议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政府的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方面的支持。
(三)特别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30日内发生10个以上疫点;30日内病猪数超过1000头;从国外传入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其他原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区农林水利局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特别重大疫情控制应急方案建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区政府立即召开相关部门成员会议,统一指挥特别重大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疫情所在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应急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农林水利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以区为基础的区、乡二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和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区级应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物资。
10、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筹措和及时安排防疫资金和应急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区级应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应急资金。
(四)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五)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林水利局做好经政府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猪瘟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八)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的人员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九)科技部门:负责提供猪瘟应急控制的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十)宣传部门: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街道办: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免疫、消毒、扑杀及监测等各项工作。
(十二)部队、商业、司法等部门要配合农林水利局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猪瘟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猪瘟诊断性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实验室或省畜牧兽医总站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职称资格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在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和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对患猪瘟的病畜及同群畜由区政府组织立即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受污染的场所实施消毒,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
(五)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四、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平西乡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或本乡、街的猪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顶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