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及时、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平市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应急处理工作实际,特制本预案。
第二章 指挥系统及工作机构职责
一、指挥系统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区防治禽流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防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一)专家组:
1、预防控制专家组:
职责:掌握疫情动态,提出控制疫情建议,配合市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医疗救治专家组
职责:对病例进行会诊,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二)工作组:
1、综合组
①综合协调和统筹有关部门及各小组工作;
②各类文件、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③办公经费使用审核和后勤保障;
④完成其它工作事项;
2、疫情组
①组织协调预防控制专家组进行疫情分析等工作;
②负责疫情动态,专报的编报;
③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3、医疗救治组
①协调做好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诊断服务工作;
②指导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救治工作;
③负责医务人员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业务培训工作;
④负责病情动态的编报。
4、督查组
①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预案落实情况;
②负责对防治工作事项督办落实;
③负责指导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④做好防治工作,查办案件工作。
5、信息咨询组
①负责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整理工作;
②负责检索全国各地防治工作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③负责疫情电话管理、疫情电话咨询和相关知识咨询工作。
6、现场处理组
①负责配合市疾控部门进行现场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制定疫情控制措施;
②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消杀、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工作;
③负责对现场指导或直接实施强制隔离留验措施。
7、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持组
①负责协调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②负责防疫消毒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监管、使用,指导物资采购;
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
④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管理相关固定资产;
⑤负责提供全区应急医药用品物资储备技术指南。
8、新闻法制宣传组
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②宣传报道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③宣传报道广大医务工作者抗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先进事迹;
④编发各类抗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材料。
第三章 疫情的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救治工作,及时解决监测和救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疫情监测
(一)爱龄奇医院为监测点。对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区人民医院、爱龄奇医院、平西医院及各村卫生所作为检测单位,具体应根据《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执行。
(三)一旦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报管理。
(二)疫情报告责任人及时限。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登陆地址为:HTTP://211.167.248.17:8080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都有报告的义务,应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市疾控中心报告或举报。卫生防病、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接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市区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疫情。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区属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系统所属卫生机构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按照要求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3、自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之日起,按省、市有关规定全区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疫情报告程序
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四)疫情确认
1、本区首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承担。
2、本区首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需由卫生部组织的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第四章 综合防治措施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的原则,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
一、疫情控制与处理
(一)病例个案调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例,要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控中心报告,现场处理组要积极配合市疾控中心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及《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二)接触者追踪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应在病人或疑似病例周围按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接触者划定三层范围。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禽、死禽和病例的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有不适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用药,留验,实行医疗观察七天,必要时予以隔离,自最后接触病禽死禽或病例和疑似病例之日算起。如发现输入病例,要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有疫情发现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三)疫区的处理。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根据《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同时做好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四)标本采集运送。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份礼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五)指导和防护要向集中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派驻专业人员,直到并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对直接从事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护措施。
二、医疗救治
(一)定点医院要做好收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并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本地区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指挥,做出快速反应,携带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三)收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四)收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五)病人转运
基本要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市急救中心将病人转运至接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运要求: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医务人员司机戴12层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体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转运应当要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三、开展防控教育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广泛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四、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与爱卫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工作。
第五章 疫情通报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情况,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疫情情况向毗邻地区通报。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待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四、接到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通报应当及时通知本区域内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章 疫情发布
一、疫情发布程序
疫情报告经卫生部授权,省防治高致病禽流感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二、疫情发布形式
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第七章 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疫情解除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和调查处理情况,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为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准备,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协调市检测实验室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工作,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预备队,并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二、物资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做好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的药品和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