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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15年08月01日   来源: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西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迅速、准确、妥善处置全区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维护信访稳定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编制《铁西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落实岗位责任。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工作,要将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及早控制和化解;同时要与乡、街和区直各部门建立网络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早发现群众集体到市、省、进京上访,尽快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区内。

  三、教育疏导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按照要求依法有序、逐级反映问题。要积极向上访群众宣传《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置越级集体上访,消除对立情绪,及时平息事态。

  四、整体配合的原则。区信访局与发生群众越级上访的涉事乡、街和区直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使处置突发集体上访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西区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聚众冲击、围堵机关、要害部门等重要场所。

  二、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以及重要交通枢纽。

  三、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四、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

  五、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六、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等。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铁西区突发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利局、平西乡、各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确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三、做出事件处置决策,制定事件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实施紧急应对工作。

  四、决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媒体采访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负责制定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群体性事件统一归口新闻采访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拟写群体性事件处置新闻通稿,客观报道事件真相,正确引导舆论。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信访局:负责由信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区民政局: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加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林业管理、林场管理以及森林火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平西乡:负责平西乡各村土地、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各社区居委会选举、居民生活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第八条 事件分级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人员规模、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可能发展趋势等,群体性事件分为两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或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去省、进京上访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二)冲击、围攻以及打砸区级以上机关和要害部门。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二)出现连锁反应事件,或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三)院校内学生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院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九条 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活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善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记性评估和预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强化情报信息报送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预警信息

  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以下预警信息:

  一、公安、信访等部门通过特殊渠道了解、掌握的群体性事件、串联聚众闹事、串联聚众越级上访信息。

  二、信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的聚众闹事信息。

  三、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事件信息。

  四、通过手机短信以及信件、小报等形式串联集体上访、闹事等有关信息。

  五、群众上访、聚会活动中散布的串联越级上访以及制造闹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及时逐级上报。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后,上下联动,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章 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处置措施

  一、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迅速组织工作组到市、去省、进京做劝返工作。

  二、指挥部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期间,各相关部门时刻保持联络。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部需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惩

  对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表现突出的人员及部门,在年度信访工作表彰会上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完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处置群众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人员保障

  区政府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医疗卫生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法律保障

  搜集和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公室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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