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
序号 | 首违处罚事项名称 | 首违不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平市铁西区人社局 | |
2 |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平市铁西区人社局 |